安徽省持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农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变型拖拉机目前存量较多,隐患较大,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难点,持续推进变型拖拉机整治刻不容缓。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精神,尽快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造成的道路交通隐患,坚决遏制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环境,决定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变拖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源头管理,停办相关业务
(一)开展核查清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变拖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和清理,准确掌握变拖及驾驶人有关具体情况,完善相关档案,主动加强与公安交管、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变拖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停止相关业务。我省2012年底已经停止办理变拖登记上牌。各地要严守禁令,停止受理变拖转移、变更登记,特别是更换发动机、车架等业务。要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强化监督指导,坚决杜绝变相违规行为及非法套取牌证等各类乱象发生。
二、加强技术检验,确保运行
(一)加强变拖技术性能检测。变拖的技术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检测按照《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低速汽车标准执行。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审核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验看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对检测结果合格,符合整机人工检测项目要求,并且所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变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鉴于变拖属不符合生产强制标准的非法车辆,为保障道路交通,技术检验实行每6个月1次。公安交管部门对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的变拖,依法进行处罚。
(二)认真落实变拖交强险制度。变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原省保监局、原省农机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及营业货车交强险有关标准执行。积极引导、鼓励变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公安交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变拖投保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机监理机构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变拖不予检验。
三、加快报废淘汰,实行稳步退出
按照原农业部“从严做好存量变型拖拉机年度检验和检查,参考同类机动车车型设定更加严格的变型拖拉机报废年限,及时注销报废车辆”要求,对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环保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本着平稳过渡原则,我省存量变拖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为:装用单缸发动机的变拖注册登记满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变拖注册登记满12年。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拖应按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变拖,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停止办理检验服务,并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变拖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变拖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告该变拖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折价回购、发放补贴等方式,加快变拖淘汰。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检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给变拖登记上牌的严重危害,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变拖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变拖管理乱象,保障道路交通。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变拖专项整治要求,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变拖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法规等培训,增强生产和依法营运意识,提高驾驶操作技能。加强变拖运输企业(公司)监督检查,督促其抓好变拖及驾驶人的监管,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执法检查。在变拖隐患彻底前,各地农业农村、公安交管部门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整治专项行动,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强化变拖路面动态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假牌、套牌、拼装、改装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挂靠公司、悬挂外地外省号牌等变拖的检查力度。要结合实际,在交通情况复杂、人车流量大的城区及周边区域和路段,对变拖采取禁行、限行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联合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涉及变拖的生产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市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将联合制定的变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9年4月下旬、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下旬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监管二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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