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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2019-09-05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9450

 

三、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九)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高标准化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十)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十一)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十二)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农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鼓励农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推进合作与联合。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四、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

 

(十四)合理界定清理范围。清理工作按照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在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五)实行分类处置。各地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要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存在的问题。依托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共同会商,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六)畅通退出机制。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负责)

 

五、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十七)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贫困县纳入。建立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机制。鼓励各地开展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八)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鼓励各地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十九)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认真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标签: 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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