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推荐工作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新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助力吉林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日前,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文件,广泛征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
一、推荐条件
试点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四性”:
(一)产品属性。试点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农业机械属性,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二)先进性。试点产品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三)性。试点产品应当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四)适用性。在吉林省境内开展过试验验证。当地农机部门充分了解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作出适用性评价。
二、推荐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州)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畜牧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征求农业农村各行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本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
(二)明确品目归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分类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遴选试点机具品目(不含遥控飞行喷雾机、固定翼飞机或旋翼飞机)。
(三)严格开展评估。各地要从严审核,对拟推荐产品的产品属性、先进性、性及适用性进行评估,初步选定产品,各市(州)推荐试点新产品品目不超过2个。推荐试点产品需按先进性、性、适应性等方面要求内容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推荐。
三、资金规模
2020年全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试点以市(州)为单位进行。市(州)农机化和财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选择农机新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开展试点的市(州)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
目前,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推荐工作已基本结束,吉林省农机局近期将对各地申报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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