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订《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重点说明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苏农机行[2017]7号)(以下简称省《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试行三年以来,加大了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有效地惩治了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做到了有规可循,规范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正常市场秩序。
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19日农财两部制定发布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部《办法》),因省《规定》比部《办法》出台执行早,存在制定单位、违规行为分类名称、处理措施的表述、试行期间等方面以及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等不一致的情况。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通过网上公开、意见征询、专家座谈等方式,按程序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完善《规定》具体条文。于2018年6月14-29日在网上对修订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8月17日邀请部分市、县主管部门、农机产销企业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逐条修订《规定》具体条文。2019年3月至8月,再次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修订稿。2019年12月27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新《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条增加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为制定省《规定》的依据。
(二)第一章第二条参照部《办法》修改表述为“本规定适用于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在参与本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三)第一章第三条修改了查处工作主体“本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以及第四条增加“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四)第一章第五条增加“补贴资金兑付”和“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及农业机械鉴定等部门”的环节和责任主体。
(五)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原“经销企业在完成销售补贴机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与现行操作环节不一致,进行删减。并将“并保存好台账等资料”修改为“并保存补贴产品进货、销售、库存等资料”增加至第七条第三款中。
(六)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名称类别“一般违规行为”修改为“轻微违规行为”与部《办法》名称一致,并将规定中此类名称行为进行统一修订;将此章中的第十条修改为“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此条中的第三款“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修改为“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
(七)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了查处工作主体是“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所以对此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的“农机、财政部门”进行删减,并将第一款修改为“登记受理。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以及第二款中的“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产品销量较大的”修改为“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较大的企业”。在第五款中增加了“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的规定。
(八)第五章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内容,修订后与部《办法》表述一致。第十六条修改为“根据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可启动联动机制;采取直接联动处理时,应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措施总体保持一致;县级并对涉嫌的产销企业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九)第六章增设一条名词解释;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苏农机行[2017]7号)同时废止。”
(十)对原《规定》中的“农机”统一修改为“农业机械”、“农机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与部《办法》一致。
(十一)对原《规定》附件中的“决定书”统一修改为“决定”,并将“封闭(暂停)”和“解除封闭(暂停)”的格式进行分列,新《规定》附件增至10个“违规处理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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