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农机发〔2020〕4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助力吉林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我省将组织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就做好农机新产品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要求
(一)产品属性。试点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农业机械属性,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二)先进性。试点产品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三)安全性。试点产品应当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四)适用性。在我省境内开展过试验验证。当地农机部门充分了解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作出适用性评价。
二、推荐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各地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畜牧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征求农业农村各行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本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
(二)明确品目归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分类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遴选试点机具品目(不含遥控飞行喷雾机、固定翼飞机或旋翼飞机)。
(三)严格开展评估。各地要从严审核,对拟推荐产品的产品属性、先进性、安全性及适用性进行评估,初步选定产品,各市(州)推荐试点新产品品目不超过2个。推荐试点产品需按先进性、安全性、适应性等方面要求内容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推荐。
三、报送材料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认真审核所辖区各县(市、区)报送的试点产品材料,并按《吉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申报表》(见附件)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与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于3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同时发送word文档。
联系人:肖允功梁吉南联系电话:0431-88906325电子邮箱:jlsnjj@163.com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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