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开展2019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省农牧机械推广站: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对农机化工作的要求,青海省将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是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作业难题的有益实践,对于促进青海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设施装备的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高农业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产品种类
本次试点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机型确定为电动植保无人飞机。必须是经过青海省农牧机械推广站高原适应性测试合格的产品。试点补贴植保无人飞机由通过测试被选定产品的相关企业自愿申报。
三、补贴标准
(一)额定载药量≥10L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补贴1.6万元/架;
(二)额定载药量≥15L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补贴2万元/架;
(三)额定载药量≥15L的电动多旋植保无人飞机(RTK厘米级定位及附属设备),补贴2.5万元/架;
(四)额定载药量≥15L的电动单旋翼遥控飞行植保无人飞机,补贴3万元/架。
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只能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按标准予以补贴,不能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
四、试点时间和补贴范围
(一)试点时间: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补贴范围:已下达农机购置补贴省级资金的地区均可实施。其中,湟中县、大通县、湟源县、互助县、民和县、乐都区、平安区、共和县、贵南县、德令哈市、都兰县、刚察县、门源县为重点实施地区,每县(市、区)不得超过10台,其余各县(市、区)每个县不得超过5台。
五、补贴对象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补贴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植保无人飞机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二)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不低于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完成1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六、企业投档
必须是符合《青海省农牧机械推广站关于植保无人机高原性能测试结果的通告》确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采用企业自愿申请投档。投档成功后试点时限内有效,其产品品目及补贴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导入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一)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要有1个售后服务中心;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5.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6.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7.提交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二)技术条件
1.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飞行半径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7.符合《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213-2018)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8.单台配备电池数量≥6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防止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七、补贴申报流程
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作业后补贴”的原则。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青海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一)自主购机。试点区域内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
1.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
3.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单位名称,法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实施县,按规定对补贴对象购买植保无人飞机、作业等补贴方式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后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购机发票原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4.保险单据;
5.操作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合同和作业量证明;
7.运营管理制度资料;
8.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证明。
(三)机具核验。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对购置植保无人飞机的补贴对象,要在购机1个月后对申请补贴机具实地逐台核验,并按农机购置规定程序办理补贴结算手续。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实施方案,同时抄送省、市州农机、财政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植保无人飞机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行承担因违规被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销售企业有配合补贴对象、农财部门完成补贴有关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风险防控。试点过程中,各级农机部门要将补贴试点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及时掌握试点补贴资金使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调控。绩效考核结果将与下年度省级财政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督导辖区各县于2020年7月底前,将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
联系人:白延芳
联系电话:0971-61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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