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
经调查核实,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禾公司)、山东华龙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龙公司)和江西新和莱特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和莱特公司)等3家企业存在违规经营和违反《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2020版)》的行为。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浙江锦禾公司生产的2ZG-8KZ型水稻插秧机和2FH-2.0型侧深施肥机存在补贴比例过高和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未主动报告等较重违规行为,即日起将2ZG-8KZ型水稻插秧机补贴额调整为25000元/台(中央补贴额15000元/台,地方补贴额10000元/台),将2FH-2.0型侧深施肥机补贴额调整为3200元/台(中央补贴额2000元/台,地方补贴额1200元/台),暂停该公司所有水稻插秧机和侧深施肥机补贴资格6个月。
二、山东华龙公司生产的2ZBZ-2A型秧苗移栽机存在补贴比例过高和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未主动报告等较重违规行为,即日起将该产品补贴额调整为14500元/台(中央补贴额8700元/台,地方补贴额5800元/台),暂停该公司所有秧苗移栽机补贴资格6个月。
三、江西新和莱特公司生产的3WWDZ-16A型植保无人机存在提供的作业面积证明造假、未履行企业对经销商管理承诺等较重违规行为,即日起将该产品补贴额调整为12000元/台,暂停该公司所有植保无人机补贴资格6个月。
对发文之日前已经录入补贴申请但未结算的产品,各地要逐台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新补贴标准办理结算兑付手续。由于补贴额被调低、补贴资格暂停所产生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动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各地要做好“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并对上述产品涉及经销企业进行约谈,发现问题按违规性质严肃处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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