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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6470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各地要加强宣传,公开公示县级机具核验方案等。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相关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行为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按程序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农机化发展状况、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测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测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特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特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组织开展市、县际余缺资金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较大资金缺口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资金使用进度较快的县(市、区、特区),要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对于资金使用进度和兑付进度又快又好的县(市、区、特区),下一年度分配上予以倾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文件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并保障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监理总站和省山地农业机械研究所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化工作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本省农机鉴定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单位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发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农机鉴定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省农业农村厅依托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晓率、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特区)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每年6月15日、12月10日前,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咨询及投诉电话:0851-85289706(传真)0851-85283350,电子邮箱:gznj0851@163.com。

 

省财政厅咨询及投诉电话:0851-8689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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