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四川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操作要求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
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和禽类养殖设备。
(二)试点地区
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试点范围为全省,禽类养殖设备试点范围为凉山州越西县、普格县。
二、产品条件
(一)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
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在我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猪舍钢结构要符合建设要求,设计使用年限25年,符合GB5006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8《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现行、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且不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禽类养殖设备
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足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试点资金优先补贴。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由县(市、区)根据资金规模和畜牧生产实际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四、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
市(州)年度试点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市(州)可在所辖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新产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大县。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附表1)。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五、操作流程
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建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申请、建设、验收、使用、兑付的程序办理补贴。主要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二)企业备案
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承诺书、有关资质要求、《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表》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备案通过的企业对外公告。
(三)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携带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养殖场核准建设、备案、设计图纸等资料,以及选择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技术能力、业绩证明、有关资质要求、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表等材料,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自主向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报,填写建设登记表(附表2、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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