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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发布,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

   2021-02-03 6110
农机1688网 政策导读】 众所周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也让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
   而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更大的需求,这也促进了土地经营权向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20年11月,,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全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已有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90万个,有力促进了粮食规模经营水平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出台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下解读分析。
   首先,新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对的旧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名称的改变是为了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其次,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补充了新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后,针对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了新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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