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 地区:黑龙江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农业机械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农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专项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发展理念,结合农业机械报废工作,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专项清查工作。通过清查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强化监管,促进生产,防范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二、清查范围
凡是已注册登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的报废条件(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检验不合格的;
(二)经普查或排查,查实已经灭失的;
(三)未更换05式牌照,牌照以08、38开头的。
三、清查步骤与程序
本次专项清查从2021年8月10日开始,在2022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并按以下程序要求办理。
(一)清查阶段(2021年8月10日至10月31日)
各地要按照农机监理数据平台系统内符合清查范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基本登记信息,与纸质档案核对后,进行统一核查列表登记,将登记信息分解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协助逐台核查,按“灭失、报废、在用、转卖”四类登记机具的实际状况,并经机主或其家庭成员、核查人员签字确认,无法找到机主或其家庭成员的,由核查人员签字,村委会确认。在核查的同时,可当面通知机主到农机行政许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整改通知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要根据核查登记的机具实际状况,必须向机主发出相应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须保留签收单),告知机主在1个月内到农机行政许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核查时已书面通知机主的(有签收单证明),可不再通知。
(三)公告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机主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发布公告,再次告知机主在2个月之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告期满后由农机主管部门宣布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办理注销登记(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
公告期届满,机主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农机行政许可机构予以注销登记。完成注销登记后,农机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注销登记的所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品牌型号、发动机号、机身(底盘)号等信息书面函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作废。完成注销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纸质档案不得销毁,必须按原规定保存。
(五)统计汇总(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要将核实后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按照大中小型统计汇总,各市(地)汇总所辖各县数据后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把清查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的有力抓手,认真研究实施方案,细化阶段工作任务,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清查的步骤和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突出问题导向,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隐患,确保生产。
(三)开展检查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将组成检查指导组,对各地清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对清查工作进行部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请各市(地)汇总所辖各县工作情况,于2022年4月10日前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王鑫伟
联系电话:0451-82629925
电子邮箱:77532024@qq.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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