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助800元/头,青岛市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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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1688网 补贴动态】 8月14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为从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上交病死牛羊以及体长30厘米(含)以上病死猪的养殖场(户)。已享受病死畜禽政策性保险补贴和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的养殖场(户)除外。
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青岛市饲养并宰杀取皮的毛皮动物胴体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并对现有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禽、兔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含流产、死胎)的,不予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补助60元/头,其中养殖环节补助10元,收集环节补助15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35元;病死猪体长70厘米(含)以上的补助80元/头,其中养殖环节补助20元,收集环节补助16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44元。
(二)病死牛羊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奶牛补助800元/头、病死肉牛补助400元/头、病死羊补助26元/只,其中养殖、收集、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比例分别为25%、20%、55%。
(三)病死禽兔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禽(鸡、鸭、鹅)、兔和毛皮动物胴体,按照重量补助1.2元/千克。其中,收集环节补助0.3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0.9元。市财政不对上交病死禽兔和毛皮动物胴体的养殖场(户)进行补助,各区(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通知指出,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按照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开展提档升级建设,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实行先处理后补助。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市)应在3个月内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兑付到位。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每半年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拨付给养殖场户和无害化收集、处理企业,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本文由农机1688网(nigeria.tonimischitelli.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来自:农机网
补助对象为从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上交病死牛羊以及体长30厘米(含)以上病死猪的养殖场(户)。已享受病死畜禽政策性保险补贴和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的养殖场(户)除外。
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青岛市饲养并宰杀取皮的毛皮动物胴体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并对现有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禽、兔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含流产、死胎)的,不予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补助60元/头,其中养殖环节补助10元,收集环节补助15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35元;病死猪体长70厘米(含)以上的补助80元/头,其中养殖环节补助20元,收集环节补助16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44元。
(二)病死牛羊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奶牛补助800元/头、病死肉牛补助400元/头、病死羊补助26元/只,其中养殖、收集、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比例分别为25%、20%、55%。
(三)病死禽兔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禽(鸡、鸭、鹅)、兔和毛皮动物胴体,按照重量补助1.2元/千克。其中,收集环节补助0.3元,无害化处理环节补助0.9元。市财政不对上交病死禽兔和毛皮动物胴体的养殖场(户)进行补助,各区(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通知指出,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按照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开展提档升级建设,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实行先处理后补助。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市)应在3个月内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兑付到位。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每半年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拨付给养殖场户和无害化收集、处理企业,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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