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试点累加补贴轮式拖拉机“优机优补”
2022-12-28
中国农机化导报11560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农机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好用耐用的农机产品,促进我国农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机化司工作安排,在宁夏探索开展累加补贴轮式拖拉机“优机优补”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农机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好用耐用的农机产品,促进我国农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机化司工作安排,在宁夏探索开展累加补贴轮式拖拉机“优机优补”工作。
据悉,自2023年1月1日起,凡有意愿参与宁夏累加补贴轮式拖拉机“优机优补”的生产企业,除符合现行补贴机具投档要求外,还应通过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开展的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审核,并取得审查报告。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宁夏销售并通过工厂条件审核取得审查报告的轮式拖拉机,购机者购置后自治区财政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按中央补贴额的10%进行累加补贴。
为避免重复补贴,自202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再对新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站、通过星级评定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机具进行累加补贴。为保持累加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述农机服务组织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购置的农机具(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可继续受理其累加补贴申请,并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兑付资金,在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
在宁夏销售轮式拖拉机特别是涉及累加补贴的农机产销企业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每位新购机用户,并承担未按通知规定执行和未履行农机产销企业责任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购机用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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