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档通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
- 地区:北京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2023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2023年度产品投档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
投档产品范围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2023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执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调整的,以最新通知为准。
二、投档要求
(一)时间安排
投档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提交投档材料不受时间限制。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审核一次,也可根据政策实施、投档产品数量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投档条件
参加此次投档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2023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属于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范围。“三合一”管理机具需同时符合《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要求。
柴油农业机械需同时符合我市国四农机产品自主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相关要求,包括配套柴油机升级国四的农机产品和新申请鉴定的国四农机产品。
对配套柴油机升级国四标准的农机产品需补充提供以下信息:1.《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关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的补充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185号)中附件“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经原鉴定机构确认并上传至鉴定平台);2.企业应将自主变更表未包含,但投档形式审核需要用到的相关参数填入自主变更文件,相关参数均需注明是否变更,加盖企业公章,经原鉴定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上传至投档平台。
对于新申请鉴定的国四农机产品,应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相关产品的产品规格表中的“发动机型号”“标定(额定)功率”“配套动力牌号型号”“配套发动机牌号型号”“配套发动机型号规格”“配套发动机型号规格*”“配套发动机型号名称”“配套内燃机型号名称”等项目的设计值中加注排放阶段(样式为发动机型号后加(国四))。对于产品规格表中有关项目均无标注(国四)发动机型号的,或无法证明其主配套发动机为国四产品的,需提供国四文件,以进一步核实情况。
(三)投档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进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归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和涉及的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提交的信息中参数不实、与推广鉴定证书等有不一致、不准确的机具;
5.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照片等不完整、不清晰或不符合要求的机具;
6.不能明确界定产品类别、档次的机具;
7.其他不符合投档条件的机具;
8.企业提交产品投档信息后,应随时关注审核进度,退回修改的信息应按照退回原因逐项认真修改后再次提交。我市在每批次初评阶段给予2次修改机会,每批次投档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修改并提交的本批次将不予归档。
三、产品投档方法
产品投档采取网上投档的方式,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http://td.sxwhkj.com/)”进行,生产企业无需邮寄或报送网上提交投档产品信息的纸质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据实提交相关资料。生产企业要真实、完整填报有关投档产品和企业信息。展现投档产品真实状况的正前、正侧和正后照片,须为归档后实际供货产品照片。铭牌照片需清晰可辨,应为紧固连接在成品上的实物拍摄。推广鉴定报告、承诺书等证明文件应按照相关要求,上传连续准确完整且清晰的原件扫描件,请勿使用单张照片拼接上传,避免出现照片拼接错误等情况。由于提交的投档产品信息或证明材料错误、不实、不全、不清晰、不符合投档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市的补贴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合理确定产品所投档次。生产企业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投档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品目、重复提交产品信息,不得随意提高产品所属档次投档。产品投档信息有误或不全的,要及时主动书面报告,产品信息以最后一次通告为准。因投档有误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三合一”管理机具。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薯类联合收获机等“三合一”管理机具,应符合《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8号)要求,投档时需提供带有“二维码”标识的铭牌图片。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参与补贴产品投档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补贴投档工作,如有问题请通过咨询电话询问后再进行投档,防止出现重复投档等情况。对所填报、提交的产品相关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机具资质
投档咨询电话:010-59198675;010-59198685;
投档系统技术咨询电话:400-056-0569转2。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
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机具资质
一、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二、中央财政资质采信机具。应符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中央财政资质采信机具的有关要求。
三、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1.产品出厂合格证;2.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3.经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资质第1、2、3项为必须提供项;第4项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则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为选择性提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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