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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4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3-21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2420
  • 地区:辽宁

四、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二)资金支持

通过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专项(黑土地保护方向)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县(市、区)黑土地面积、2024年指导性计划任务、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数量等因素,结合往年资金执行情况切块下达到各项目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要用足用好本地区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将以前年度结转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2024年度项目任务实施,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本年度任务面积。省将根据各市、县(市、区)实际验收合格面积统筹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

(三)实行差异化作业补助

2024年我省继续实行保护性耕作差异化作业补助。前茬作物为玉米时,差异化补助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分为3档,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第一档(秸秆少量覆盖还田)标准对应作业补助不高于35元/亩,第二档(秸秆部分覆盖还田)不高于50元/亩,第三档(秸秆大量覆盖还田)不高于90元/亩。各市可以此为参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玉米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成本、苗期相关作业以及秸秆离田收益等实际情况,在确保实施质量、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当地差异化作业补助的具体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激发实施主体和农民作业积极性,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前茬为大豆、杂粮、杂豆、花生等作物时,由于秸秆量相对较小,其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标准,可不参照玉米各档秸秆覆盖要求,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秸秆覆盖具体要求,实施差异化补助或单一档补助。要注重循序渐进、稳中求进,逐步提升作业质量。各地应在不断扩大一般性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补助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高质量保护性耕作面积增加,做到“高质多补”。

(四)支持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标准为200元/亩,每个县、乡、村级基地补助资金额度分别为20万元、4万元、1万元,其中均包含技术支撑费,每个县、乡、村级基地分别按照5万元、1万元、0.25万元的标准合理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基地实施主体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依托基地开展数据监测、对比试验、基础研究、技术指导、培训示范、宣传引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高标准基地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整体推进县(乡、村)建设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整体推进县、乡、村范围内实施的保护性耕作,中央财政资金作业补助标准可在各市确定的各档作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程序

(一)任务落实

保护性耕作实施周期一般从前茬作物收获后秸秆处理开始,重点环节包括前茬作物秸秆处理和当季作物免(少)耕播种。各市、县(市、区)要在上年度秋季收获前逐级分解下达任务面积,至本年度春耕生产前将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和高标准应用基地落实到具体实施主体、农户和地块,以便实施主体提前选定科学合理的秸秆处理方式。

(二)核实验收

1.全面核实验收。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在春季播种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全面核实验收。保护性耕作作业后能否达到补助标准以及差异化补助的档次,依据秸秆覆盖率来确定。鉴于目前播种机作业时前置摄像头测定秸秆覆盖率技术已较为成熟且易于实现,2024年仍采用播种作业前秸秆覆盖率作为补助判定主要标准。直接进行免(少)耕播种作业的,采用播种机上安装的信息化监测系统采集的秸秆覆盖率和作业面积为判定依据;播种前进行春季秸秆归行、深松、少耕等符合保护性耕作技术要求处理的,可在相应作业机具上安装保护性耕作信息化监测系统采集秸秆覆盖率和作业面积,与免(少)耕播种作业时所采集的秸秆覆盖率和作业面积进行综合判定。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主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代种作业的,代耕代种对象应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不按时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

2.确保监管质量。各地应加快作业监测设备及平台建设步伐,提高各地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安装比例,将其作为作业补助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提升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判定标准的一致性和核验工作的高效性。应积极谋划建设市级统一作业监测平台并实现作业监测设备全接入,统一作业效果判定算法,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各市应有序放开对各县(市、区)作业监测设备的厂家选择限制,进一步降低信息化作业监测成本、提高监测覆盖范围,采用播种机实施作业的地区应基本实现信息化远程监测全覆盖,全省力争通过监测终端判定保护性耕作补助作业地块面积占比超过90%。对于未安装监测设备的作业地块由第三方或人工进行核验,确定能否达到补助标准及补助档次。高标准应用基地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须安装作业监测设备,将其作为项目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监测系统须具备作业面积、地表秸秆覆盖率实时采集及数据储存、实时上传、分档统计和文档输出等功能,并确保数据完整存储。监测系统生产企业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销售资质,及时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监测系统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满足信息化监测质量要求。要健全信息化远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补助工作实施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等要完整齐全,留存备查;要做好高标准应用基地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三)资金兑付

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六、实施进度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面积、地块和高标准应用基地,确认实施主体,组织开展秸秆覆盖还田作业、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配备、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2024年4月10日前,各市、县(市、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高标准应用基地,逐级建立台帐,完成作业合同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2024年7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春季免(少)耕播种作业,完成作业补助项目验收、高标准应用基地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

(四)2024年9月3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完成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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