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财两部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全文)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各省(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本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省(广东省农垦总局除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各省财政(财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财务)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抓紧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出补贴范围。省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省份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省份,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各省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有关省份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该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省份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本省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相关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用好我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本省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商属地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试验鉴定(认证)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将认证或检测工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督促指导鉴定(认证)机构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省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省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详见附1—3.
附件:
1.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各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本省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减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与当地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通知。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部署。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各省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各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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