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 地区:北京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各涉农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本市老旧农业机械装备淘汰更新,优化农业机械结构,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装备,经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制定《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4〕5号)等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本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资金安排、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资金安排
从中央财政拨付本市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安排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的兑付。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京财监督〔2021〕378号)要求,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
(二)实施范围
在本市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13个涉农区组织实施。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机具种类
本市农机报废补贴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卷帘机等。
(二)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属牌证管理的机械)等机具身份信息。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报废条件详见附件1。
四、补贴标准
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一)报废更新资金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稻麦、玉米)、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中规定的最高补贴额。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卷帘机的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补贴标准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实行央地共担的形式,中央承担85%,市级配套15%。自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补齐差额部分。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为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稻麦、玉米)、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报废更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其他机具补贴标准与中央财政报废更新补贴标准一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原则上各区财政部门将未用完的资金交回市财政局,下一年度根据中央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调整和实施。
五、回收企业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报废农机的回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均可自愿向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区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的申请进行单独审核,确定回收企业并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文件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及初审
1.机主自主自愿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提供机主身份证明、机具信息、《农业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详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还需提供购置新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发票和支付凭证。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补贴的播种机和联合收割机(稻麦、玉米)须提供同种类机具购置发票和支付凭证(购买日期需在2024年1月1日及以后,以发票日期为准),并由本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本区财政部门将审核情况抄送本区发展改革部门。机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机主提供的身份证明、机具信息、购置相关材料以及拟报废农机是否符合报废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提供牌证。无法提供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属牌证管理的机械)等机具身份信息。
3.对因购置时间较早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来源清楚合法的,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体决策同意后可申请报废补贴。
4.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回收企业提供拟报废的机具信息。
(二)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
2.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详见附件4)。
3.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向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报废农机拆解信息,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
纳入牌证管理且在本市牌证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农机,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及相关证照等材料,到各区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四)审核兑付补贴
机主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提交至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报废申请、初审、报废、注销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需对报废补贴申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各区应结合实际,设置机主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报废补贴机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是本市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促进老旧农机升级换代的重要抓手。各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中央、市级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资金。要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
(二)推行便民服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报废更新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各区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积极探索与农机牌证系统互联互通,以信息传输代替纸质流程,提高补贴办理的便民程度。各区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各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探索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做好总结分析,12月5日前报送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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