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地区:福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4〕9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实施好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区域和补贴对象
本方案在除厦门市外的各市、县(区)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一是中央补贴常规机具,有75个品目(详见附件1),从《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5个品目中(以下简称155个品目)选取适合福建农业生产使用、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相关机具。二是省级补贴机具,有26个品目(详见附件2),为福建特色农业发展需要但又不在155个品目内的机具。同时,对属于福建农业生产适用但不在155个品目内的专项鉴定产品或农机新产品,作为中央补贴农机创新产品,将另行公布。机库建设按照《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继续给予补助。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依据全国补贴范围变化、农业农村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等进行调整。
三、补贴机具资质要求
机具经投档审核通过后具备补贴资格。投档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等要求开展,由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审核通过产品导入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对外公布补贴产品。
申请投档的机具必须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4)中央补贴常规机具内试点品目、省级补贴机具所有品目中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具体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的通知》(闽农机函〔2022〕453号)等文件实施,并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委最新工作部署进行调整。
中央补贴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资质条件、具体方案等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以及《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等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申请补贴的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且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流程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规定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同一档次农机按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以该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为基础测算,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农办机〔2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获取。中央补贴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前提条件下,省级可分别将关键重点农业机械测算比例最高提高到35%、将移动烘干机等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机具按40%测算,可对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实施省、市、县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其中省级资金累加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20%,市、县(区)财政资金实施累加补贴须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降低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补贴额标准保持总体稳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情况、有关文件规定等进行动态调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省级及时组织调查并视情况下调相关机具补贴额。
补贴申请和兑付工作按照《购机补贴申办流程》(详见附件4)实施。
省内农机经销企业按照《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购机补贴行为规范(试行)》(详见附件5)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鉴定(认证、检验检测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主体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担相关责任义务(详见附件6)。
五、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一)推动主体履行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要求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等作出承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情况抽查、至少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开展1次补贴政策规定宣贯和警示教育、适时组织开展试验鉴定(认证、检验检测)工作抽查。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要求当地农机经销企业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等作出承诺并加强教育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当地农机经销企业开展1次补贴政策规定宣贯和警示教育、至少组织开展1次当地农机经销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检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要求购机者对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及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作出承诺。
(二)加强风险防控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高风险机具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抽查核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补贴机具参数配置一致性抽检。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加强监测分析,对涉嫌违规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开展购机补贴机具与其他财政项目补贴机具“双向报备”机制,防范机具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保持对购机补贴违法违规行为高压严管态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强化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围绕补贴机具核验这一重点,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健全核验工作、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资金兑付、监管、保障责任,及时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需求摸底和测算分配,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适时调度通报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开展资金调剂,确保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开展1次审计或财务检查,保障资金安全。
(三)做好信息公开。各地要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要通过福建省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资金兑付信息;要通过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全面公开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增强社会监督效果。
(四)创新优化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在乡镇或购机集中地等设立补贴申请点,对无法或难以实地核验的机具探索远程视频核验,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探索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积极增加结算批次。深化农机试验鉴定改革,允许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采信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并用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
2024年11月1日及之后购置的农机具的补贴按本方案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2024年11月1日之前购置的农机具的补贴,仍按《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1〕3号)执行。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三年,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24—2026年福建省中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4—2026年福建省省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
4.购机补贴申办流程
5.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购机补贴行为规范(试行)
6.购机补贴政策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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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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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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