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八个热点话题
2013-05-06
中国农业新闻网9550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农民合作社再一次成为人们聚焦的热点。许多农民朋友和工作在基层的干部纷纷以各种方式联系本报,迫切希望对“1号文件”中涉及农民合作社的部分有一个更加详细的了解。为此,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文中均简称“经管司”)负责人,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1、中央1号文件:“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组织带动作用,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体化运营并不断发展壮大
▲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
记者:今年1号文件首次将合作社定位为“基本主体”、“新型实体”和“有效载体”,将合作社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应如何认识?
经管司负责人:这是中央在准确把握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系统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地位作出的科学判断,是对农民合作社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力量,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组织带动作用,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点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由合作社来提供,根本宗旨就是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优势就在于更利于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改变分散经营农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引导和带领他们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合作社上连农户、下接企业和市场,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农户进入市场最便利、最有效的渠道。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体化运营并不断发展壮大。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成员边界不明确,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面临着不断弱化、虚化、边缘化的困境,多数地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始终缺乏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组建合作社,优化配置资源要素,也可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厂库房、废旧校舍等资源资产,参股或兴办农民合作社,从中获得盈余分配,从而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同时,对农村的投资、补贴等也可更多地通过合作社来体现和实现,形成一种新的集体资产。
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当前农村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农民利益结构正在加速变动,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不断增多,农村社会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合作社秉承互帮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可以成为反映农民诉求的途径,化解矛盾的抓手,促进和谐的桥梁。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增进群众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风范,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中央1号文件:“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这几年各地合作社发展十分迅猛,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您能不能谈一下对“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句话的看法?
经管司负责人:这是在深入总结近些年来各地发展农民合作社实践的基础上,对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出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基本目标。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主基调,强调的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态度要积极,尽快扩大农民合作社的覆盖面;“逐步规范”,这是在扩大农民合作社“量”的同时,对农民合作社运行“质”的要求,强化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强化扶持”,这是对政府和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就是要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素质”,就是要提升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激发农民合作社的内在活力、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就是要求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发展速度要加快。“加大力度”就是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政策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和涉农项目建设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提供支持。“加快步伐”就是要求思想上要解放、认识上要提高、发展上要提速,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实现快速发展。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就是要加强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合力搞经营、抱团闯市场、联手抗风险,在谈判中增强话语权、在竞争中把握主动权、在分配中扩大收益权,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3、中央1号文件:“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对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
记者:据我所知,“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也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为什么会单独提出这个问题?
经管司负责人:中央1号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过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合作社广泛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让财政支农项目更直接、更有效投入农业和农村,更好地达到财政支农项目的目标。目前一些地方在项目投资中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影响到项目设施持久发挥作用。基于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这是中央次对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明确由合作社管理和维护。对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社,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社,这部分视同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一是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社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社应向成员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三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可采取村集体出一点、合作社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建立管护奖励机制,将合作社资产管护情况与表彰奖励、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社予以激励。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合作社健全管护机制。
1、中央1号文件:“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组织带动作用,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体化运营并不断发展壮大
▲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
记者:今年1号文件首次将合作社定位为“基本主体”、“新型实体”和“有效载体”,将合作社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应如何认识?
经管司负责人:这是中央在准确把握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分析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系统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地位作出的科学判断,是对农民合作社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对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力量,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组织带动作用,是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点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由合作社来提供,根本宗旨就是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优势就在于更利于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改变分散经营农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引导和带领他们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合作社上连农户、下接企业和市场,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农户进入市场最便利、最有效的渠道。
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体化运营并不断发展壮大。原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成员边界不明确,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面临着不断弱化、虚化、边缘化的困境,多数地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始终缺乏有效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组建合作社,优化配置资源要素,也可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厂库房、废旧校舍等资源资产,参股或兴办农民合作社,从中获得盈余分配,从而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同时,对农村的投资、补贴等也可更多地通过合作社来体现和实现,形成一种新的集体资产。
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广泛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当前农村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农民利益结构正在加速变动,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不断增多,农村社会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合作社秉承互帮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可以成为反映农民诉求的途径,化解矛盾的抓手,促进和谐的桥梁。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增进群众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风范,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中央1号文件:“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这几年各地合作社发展十分迅猛,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您能不能谈一下对“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句话的看法?
经管司负责人:这是在深入总结近些年来各地发展农民合作社实践的基础上,对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出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基本目标。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主基调,强调的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态度要积极,尽快扩大农民合作社的覆盖面;“逐步规范”,这是在扩大农民合作社“量”的同时,对农民合作社运行“质”的要求,强化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强化扶持”,这是对政府和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就是要针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薄弱环节,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素质”,就是要提升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激发农民合作社的内在活力、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就是要求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发展速度要加快。“加大力度”就是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政策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和涉农项目建设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提供支持。“加快步伐”就是要求思想上要解放、认识上要提高、发展上要提速,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实现快速发展。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就是要加强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合力搞经营、抱团闯市场、联手抗风险,在谈判中增强话语权、在竞争中把握主动权、在分配中扩大收益权,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3、中央1号文件:“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对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
记者:据我所知,“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也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为什么会单独提出这个问题?
经管司负责人:中央1号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过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合作社广泛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让财政支农项目更直接、更有效投入农业和农村,更好地达到财政支农项目的目标。目前一些地方在项目投资中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影响到项目设施持久发挥作用。基于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这是中央次对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明确由合作社管理和维护。对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社,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社,这部分视同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一是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社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社应向成员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三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可采取村集体出一点、合作社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建立管护奖励机制,将合作社资产管护情况与表彰奖励、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社予以激励。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合作社健全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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