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优惠政策深化闽台农业合作
2013-08-19
中国台湾网9390
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意见》,从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深化农业产业合作与对接、突出品种技术引进示范推广、鼓励农业科技合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实行财税扶持、提供用地优惠、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完善合作机制等9个方面深化闽台农业合作。
《意见》提出,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支持投入力度。到2015年,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引进和推广示范培训;重点推动在闽投资的台资农机企业发展,对引进台湾先进技术或专利在福建生产且省内无同类产品的,优先进行推广鉴定,并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意见》提出,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保障闽台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设施农业和现代种业合作项目建设用海,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台资比例30%以上的合作项目,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支持台湾银行来闽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省级财政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农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台资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开展台资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支持投入力度。到2015年,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引进和推广示范培训;重点推动在闽投资的台资农机企业发展,对引进台湾先进技术或专利在福建生产且省内无同类产品的,优先进行推广鉴定,并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意见》提出,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保障闽台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设施农业和现代种业合作项目建设用海,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台资比例30%以上的合作项目,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支持台湾银行来闽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省级财政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农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台资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开展台资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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