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修改完善《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的通知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者购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应在各地实施方案中明确。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之时的政策为准。
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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