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修改完善《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的通知
六、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职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各地应结合实际,可依托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市(州)农业(农机)部门职责。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强县,下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级,对县级资金使用、管理、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要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积极推动农机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在集中购机点,鼓励县乡开展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牌证。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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