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加快修订物权法,农村土地流转将具有法律依据
其中,物权法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在孟强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需要与经济基础保持一致,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发展。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承包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对承包权的处分权,肯定了农民作为土地直接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但物权法规定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具体规定的缺失,使得农地流转处于探路摸索、甚至‘无法可依’的状态。
实践中,就在物权法开始实施的第二年,各地已经开始了一系列变革试验。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当时的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加之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大量土地纠纷,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张帅梁举例说,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入市、各类农村土地物权的多层次多元化利用、农民土地权利的融资担保渠道等,大多缺乏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一些立法时预见到的问题也未能提供解决的方案,而是指向更低层级的立法或留待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在张帅梁看来,尤其是物权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三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央在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方案和要求,“因此,对物权法的大幅度修改迫在眉睫”。
明确经营权权能及边界
农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订“物权法”。那么,物权法究竟该如何修订呢?
对此,张帅梁认为,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所指出的,在我国当前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调整人口结构,稳固并加强农民权益的大背景下,必须将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张帅梁建议,一是必须要在所有权层面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放活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二是要保障所有权和承包权,同时要放开搞活经营权,防止和杜绝农村耕地的抛荒和弃耕,鼓励农村土地的利用,并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此外,张帅梁还补充说,农民住房用地制度即宅基地制度也应当加快改革,要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制定单独的、更为细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对农村宅基地实行集约化利用,防止宅基地的闲置废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在立法层面对农村土地建立起完善的规范体系,使农民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孟强看来,物权法的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法理上,明确农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农地经营权,农地“两权”变“三权”,为农地经营权的流转铺就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明确经营权的权能及边界。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置时,经营权本身包含着自主生产经营权、抵押入股等处分权、收益权;承包权主体对经营权主体享有对价请求权、监督使用权,到期回收权等。
第三,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市场价值挂钩机制,以兼顾、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第四,保障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改变,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底色和根本要求。
- 13521关于变更2025第十三届内蒙古春季农业机械博览会会址的公告——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宣
- 13432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要求加快农机补贴兑付!
- 129732025西南农机展:丘陵农机、粮油机械、畜牧机械与春耕农机团购节大集结!
- 12944聚焦现代农业!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农机展2月28日盛大举行
- 12745第二届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金融峰会暨农机新营销高端论坛在济南举办
- 12606关于推介2024年设施种植机械化生产主推模式的通知
- 11927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变型拖拉机年检审相关事项的通知
- 11908拓展终端 开发渠道 | 500家农机企业5000家合作社300家经销商的PARTY
- 11529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