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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2019-09-05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9440
核心提示: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但其发展基础仍然薄弱,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为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领导,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的正确方向。

 

坚持高质量发展。把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实现由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

 

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民合作社优化配置,拓展农民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以市场需求引导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坚持依法指导监督。更好发挥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作用,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办社和规范治理,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稳步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提升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五)健全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应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明确其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六)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农民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农民合作社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七)合理分配收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八)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标签: 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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