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多举措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五、关于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流转
(一)关于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2018年,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205亿元,支持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龙头企业与农民或者合作社签订订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的生产服务实现区域规模经营。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上述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同时将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各地可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资金予以支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关于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约为150元,其中政府支付134元。截至2018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392万人,其中95%以上是农村人口,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898万人。为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8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所有省份都在中央确定的标准之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式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通过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鼓励参保人早缴多缴、持续缴费,要求地方地方政府提高缴费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村给予缴费补助,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同时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次缴费,推动各地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关于建立有效的劳动力转移机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一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愿望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扶持。二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支持适宜产业向小城镇聚集发展,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乡村企业,支持企业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就业基地,增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三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和增收,健全更加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
(四)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动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广大农民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维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09年制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制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工作规范,法律要求的配套规章制度已经健全。实施了西部地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1800个县地仲裁工作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乡村两级做好纠纷调解。截至2018年底,已设立仲裁委员会2500多个,基本覆盖各涉农县(市、区)。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2万个,村级调解小组59万个,“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基本建立。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司法部等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坚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评价工作,推动调解仲裁质量提高、公信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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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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